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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公司被檢舉虛報薪資費用,如經查證確有虛報情事,縱使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經剔除該虛報薪資費用後仍為虧損,而無應納稅額者,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仍應處罰。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經核定後被檢舉虛報薪資費用,因甲公司無法提示該部分員工薪資給付及任職之相關證明資料,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該公司虛報薪資費用屬實,乃剔除該虛報之薪資費用250,000元。甲公司當年度原經稽徵機關核定全年虧損560,000元,嗣後經查核剔除該筆薪資費用重新核定全年虧損310,000元,無應納稅額,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處以2倍以下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9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故甲公司因虛報薪資費用經稽徵機關查核後仍為虧損,應就其短漏報所得額250,000元,依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核算其漏稅額42,500元(短漏報所得額250,000元×稅率17%),按規定倍數裁處罰款。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8年度綜合所得稅退稅憑單最後兌付截止日為110年3月19日,尚未兌領之受退稅人,請儘速於110年3月19日前(含當日)持退稅憑單至各地金融機構或郵局提出兌領,如受退稅人逾該日仍未提出兌領,則無法再申請展期,須由國稅局另改開立有效兌領期限為1年之國庫支票予受退稅人。 該局說明,108年度綜合所得稅退稅憑單分4批次寄出,其兌領有效期限各為109年8月31日、109年9月30日、109年11月30日及110年3月19日。截至110年2月20日,臺北市納稅義務人尚有7,348件未兌領退稅款(其中屬第1批者1,806件、第2批1,664件、第3批705件及第4批3,173件)。如民眾持有第1批、第2批及第3批退稅所填發之退稅憑單,因已逾兌領期限,請於110年3月19日前持該憑單及國民身分證(如委託他人辦理,應另檢附委託書及代理人國民身分證)向原填發退稅憑單之稽徵機關申請展延兌領期限,並於110年3月19日前持已展期的退稅憑單向金融機構或郵局兌領退稅款;如民眾持有第4批尚未兌領之退稅憑單,亦請於110年3月19日前至各地金融機構或郵局提出兌領。惟金融機構通常營業時間僅至下午3點半,請民眾一併留意。 該局指出,退稅憑單與國庫支票兌領方式尚有不同,退稅憑單金額未達新臺幣(以下同)5,000元者,受退稅人得於退稅憑單背面簽章後,持向臺灣銀行即可兌領現金;憑單金額達5,000元以上未逾20,000元者應於憑單上加印雙平行線,達20,000元以上者除加印雙平行線外,另加註「禁止背書轉讓」,受退稅人須將退稅憑單提出交換或存入帳戶;國庫支票則在票面上加印雙平行線及「禁止背書轉讓」標識,受退稅人僅得提出交換或存入帳戶,無法直接持退稅支票提領現金。因此,退稅憑單在流通上較為便捷,請民眾把握退稅憑單兌領期限。 該局呼籲,為縮短納稅義務人領取退稅款的時間,可於每年5月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選擇指定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款帳戶直撥退稅,除退稅款可早日入帳外,更不必擔心退稅憑單遺失、忘記兌領、遭郵寄招領或被冒領情事,尤其在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期間,同時可免去往返金融機構提兌的奔波,省時、安全又便利。
Q:甲公司有股東A及B,各出資500萬(50% :50% ),實收資本額1000萬,負責人為A股東 現有新股東C想投資900萬B股東再投100萬做增資為2000萬的有限公司,但A股東同時想減少股份,想留100萬,其餘400萬以100萬賣給原股東B。 這樣變成A股東100萬(5% )B股東1100萬(55% )C股東900萬(45% ) 同時因應擴大營業將廠辦遷往其他縣市以及將負責人由A變更成B。 想問會計師,這些步驟能一併在變更事項登記表內執行嗎? 因為一共有負責人變更,股東出資額轉讓,新股東加入,公司增資,地址變更。 感覺有點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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