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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公司每月自動線上扣款支付之GOOGLE信箱費用是否需要扣繳及申報?
受疫情影響,許多餐飲業者或創業者都持續在開發食品料理包於網路銷售,不過在網路上銷售自製食品其實有一些法規需要遵守喔!
這邊就來跟大家介紹應注意的6個步驟:
1.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踏入「食品業」的第一件事就是認識「食安法」,網路販售食品門檻低,但是依據輸入、製造、販售、包裝等不同的營業項目,都有不同的細則做規範,建議踏入食品業初期要常瀏覽並熟悉食安法。
2.食品業者登錄:用任何形式、賣任何食品,都需要「登錄食品業者」。登錄食品業者非常簡易,但卻是最常被忽略的;可以選擇以「個人」或「法人」名義登錄食品業者。如果只是在蝦皮、FB社團、LINE群組或拍賣網站販售食品,建議能夠以個人的名義登錄即可。但是,若有未來有計畫想在大型通路上架(如momo等平台),或有長期經營品牌的規劃,則建議以公司行號、商號登錄。
3.符合衛生標準:在台灣,「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簡稱為「GHP」。特別是「自製食品販售」的創業者(自製辣椒醬、手做的小點心),符合GHP是相當重要的目標!
4.食品標示: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須標示品名、成分、營養標示、有效日期、製造廠商等資訊,若是無需申請商業登記的賣家,可再依照銷售的品項向主管機關確認。
5.委託生產、代工:若商品是經由代工生產、國外進口、批發零售等,確認食品認證、檢驗報告,就變得相當重要。建議選擇食品代工廠,最好能選擇有「ISO22000」、「HACCP」的認證工廠。
6.廣告文案法規:若您銷售的產品是「保健食品」,或訴求高營養食品,則要留意食藥署對於「保健食品、健康食品、藥品」都有不同的廣告用字範圍,特別對「一般食品」有嚴格的限制。違規刊登誇大不實食品廣告者,依法可開罰4萬至400萬元,宣稱醫療效能可罰60萬至500萬元;創業者一定要多多留意喔!
衛福部食藥署官網或食品業者登錄平台均可查詢更多相關資訊,也可撥打衛福部食安資訊專線1919洽詢~
更多資訊請參考:
食品業者登錄平台:非登不可
https://fadenbook.fda.gov.tw/pub/index.aspx
食品標示諮詢服務平台
https://www.foodlabel.org.tw/FdaFrontEndApp
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40140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採主動申報制,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登記於第三人名下之土地,繼承人仍應將該「土地登記返還請求權」財產併入遺產申報, 如土地權利尚有爭議,於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確定,確屬其財產,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之1規定,自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補申報遺產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被繼承人生前購買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借名登記於第三人名下,於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確定應返還繼承人,因被繼承人死亡時並未取得該不動產物權,依民法第758條第1項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故其所遺留的是請求土地移轉登記之債權,並非不動產物權,無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遺產稅規定之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99年1月死亡,其繼承人已依限申報繳納遺產稅。嗣依法院110年5月6日確定判決,於110年7月28日補申報甲君生前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土地,並主張同額增列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額,該局以甲君死亡時,並未取得該土地所有權,其所遺留的是請求土地登記返還的債權,該課稅標的為「土地登記返還請求權」並非「土地」,經按時價核定遺產債權價額及否准認列扣除額,案經復查駁回確定。 該局提醒,稽徵實務常見被繼承人死亡多年後,始經法院判決確定為其所遺財產,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補申報遺產稅,以上述案例,甲君99年死亡,法院於110年5月6日始判決確定,其繼承人應於110年11月5日前補申報該筆遺產,並自其補申報日(110年7月28日)或規定申報期間屆滿日(110年11月5日)翌日起算5年為核課期間,繼承人切勿誤認已逾原遺產稅申報日起算5年的核課期間,而無需申報,致遭補稅處罰,影響自身權益。(資料來源: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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